点击下方名片,关注我们↓↓↓
一篇2119字的新闻作品,法院判赔200元。
这你敢信?
4月18日,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版权分会秘书处收到一份判决书,判决内容显示,厦门某公司未经授权转载某行业媒体一篇2119字的新闻作品,法院认定上述公司侵犯该行业媒体的著作权,判决上述公司赔偿该行业报经济损失200元。而该行业报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
拿到判决书后,上述公司拒绝后续和谈,表示:按这标准,法院判一篇我赔一篇。
2000余字的文章判赔200元的依据是什么?给主流媒体著作权维权带来哪些前车之鉴?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传媒茶话会对话中国经济媒传媒协会版权分会秘书长邹韧,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飞,为主流媒体维权支招。
“这个判赔标准让原本就艰难的著作权维权雪上加霜,伤害了权利人维权的信心。”拿到法院判决书后,中国经济媒传媒协会版权分会秘书长邹韧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版权分会(以下简称“版权分会”),以自律为基础、维权为手段、合作为目的,旨在把各主流媒体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版权分会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成员单位提供原创认证、存证取证、自主交易等服务。成立三年来,版权分会一直致力于帮助传统媒体维护原创作品的版权。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强化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高了判赔标准。版权分会各成员单位对此抱有很强的期待,大家一致认为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为著作权人撑腰。但这次著作权纠纷的判决,却如一盆冷水将版权分会的维权热情从头淋到尾。“这篇新闻报道全文2119个字,从证据保全到最终收到一审判决,历时8个月,共有4人为该案付出了辛勤劳动。但最后判赔200元让人有苦难言。”邹韧说。
法院判决书是这样解释的:“本案中,在案证据,虽不能证明原告因此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有其自行设置的授权费用,因此,本院将参照该授权费用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令版权分会更为焦心的是,上述企业共转载了该行业报117篇报道,单篇字数在800字-5000字不等,由于法院要求单篇立案,且对立案数量有限制,因此权利人只立了一篇,期待以法院的判决为基础,能与侵权单位达成后续和解。但目前这个判赔标准,将直接影响后续文章的赔偿标准,可以说权利人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版权分会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 判决书下发后,上述企业表示,不会和解,法院判一例,赔偿一例。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媒体自行设置的授权转载费用能作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参考吗?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飞告诉传媒茶话会,法院确定判赔金额是有先后顺序的,如果能够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则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判赔;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则参照权利使用费判赔;如果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也没有权利使用费可以参照,才可以适用法定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500元。在此案中,该行业报社的授权转载费用属于权利人单方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价格公示,任何人转载该行业报的文章只需要支付200元/篇即可。 “换句话说,转载该篇文章付费的情况下,权利人可正常获得200元,而未付费时,权利人少收了200元。所以,法院判决参照该价格确定判赔金额。”高飞进一步解释道。
“转载授权费可以作为损失的参考标准,但不应该是唯一标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 “一个好的判决应当具备两点,既要对权利人进行权益保障,也要对侵权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影响,考虑判决对行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王辉认为,如果这个判例公之于众,而且被很多的作品使用人看到侵权也是赔偿200元,授权也是200元,在侥幸心理的促使下,还有多少人在转载前会经过权利人授权呢?著作权的保护又从何谈起呢?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提倡要加大知识产权的保障力度,同时,在相关的规定里面也对判赔金额进行了适当的提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在同类的案件,尤其是单篇文章的侵权案件中判赔金额仍然比较偏低,单篇的最低赔偿费三四百四五百的可以说是比比皆是。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不单使权利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时,还损害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甚至还助长了侵权现象的蔓延。”王辉表达了对这个判例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的担忧。通过对几百起著作权案件的判决书分析,高飞大概总结出了几家法院大致的判赔标准:上海法院综合判赔标准大概每千字500至1000元,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判赔标准大概在每千字500元,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判赔的标准大概在每千字300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大概每篇文章800至1300元。
“具体判赔金额会受到媒体影响力、文章质量和字数以及法官个人判断等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这两年受疫情影响旅游行业、房地产行业、互联网金融等各行各业均遇到了巨大的经济滑坡,相应地,法院判赔金额也在逐渐走低。”高飞透露。同时,也有律师指出,除了参照权利人自行设置的转载授权费用,还会参考侵权持续时间。
“索赔过程中,要加大损害后果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力度,要以裁量性赔偿为主要依据,而尽量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邹韧告诉传媒茶话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加强对损害后果、侵权人侵权获利、侵权人主观恶意各方面的举证,才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关于加大损害后果的证据搜集和整理力度,媒体可以尝试做以下几点: 第一,主流媒体在自行设置转载授权使用费时,可以参考当地法院既有的一些判赔标准,或者参考著作权法,将最低转载授权标准设置为500元/篇。在此案中,该主流媒体就吃了转载授权费用设置太低的亏。“这个案件的判决给版权分会及各成员单位敲响了警钟,现在各成员单位基本完成了转企转制,都是自负盈亏,所有的稿件都是报社付出人力、物力、财力完成的,之所以把公示的授权使用价格定在200元,主要是基于版权分会一直倡导大家要共同规范新闻作品网络转载秩序,逐渐培养大家的版权保护意识,因此建议大家尽量将授权使用价格定的低一些。没想到给侵权者钻了空子。”第二,主流媒体在授权时,注意设置授权期限,比如500元/年。在(2021)京0491民初7637号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从作者处获得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等5年的权利使用费用为1000元,本院认为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单项权利的普通许可使用不超过200元每年,自被告京东公司与成都万有公司协议约定的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前下架,侵权期间已满两年,不满三年。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公司获得的违法所得,因此参照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京东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可见,即便以权利人授权转载费用作为判赔标准,法院在认定权利人损失时也并非单纯只依据许可费用,同时还会参考侵权持续时间等方面因素。所以,主流媒体一定要注意设置授权期限。第三,如果文章没有设置授权转载费用,那么需要收集有效且已经履行的有合理的较高许可费用记载的授权许可合同或者同类作品转让合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相同或同类作品稿酬奖励情况、付费阅读作品的相关文章发表的价格及利润的证据。第四,收集并提供侵权方转发打赏等直接收益、侵权方利用转发复制行为获得其他商业利益(如侵权方为销售基金产品的相关主体,其转发财经媒体专业文章用以吸引基金客户的相关证据)证据。第五,加强收集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的证据。比如在明确警告不得侵权后仍再次侵权,比如多次侵权、持续侵权,比如毫无原创就是以复制转发等侵权行为业务等方面的证据。邹韧表示,吃一堑长一智,未来版权分会将调整维权思路,进一步完善维权流程。无论维权的路有多艰难,版权分会为主流媒体保护版权的决心和态度始终不会改变。
邹韧,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版权分会秘书长。
王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士、博士后。常年致力于知识产权、公司法、劳动法等领域问题的研究与实践,曾在南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政协报》等报刊发表专业文章数十篇。
高飞,现为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曾就职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著作权保护及民商事诉讼。自2017年起开始深耕新闻媒体版权保护领域。
文中部分图片由花瓣美素提供
编辑|薛丹阳
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传媒茶话会,点击“阅读原文”或访问yuanben.io查询【1K3R25Z6】获取授权